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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工業: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國內第四次、第五次暨第六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5.24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3/22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德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四次、第五次暨第六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3.發行總額:(1)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新台幣2億元。(2)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新台幣2億元。(3)國內第六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新台幣3億元。4.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5.發行價格:依面額十足發行6.發行期間:(1)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新台幣發行期間為四年。(2)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新台幣發行期間為五年。(3)國內第六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新台幣發行期間為三年。7.發行利率:年利率0%。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國內第四次、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委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擔保銀行,保證範圍為本轉換公司債未清償本金加計應付利息及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國內第六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委託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擔保銀行,保證範圍為本轉換公司債未清償本金加計應付利息及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償還銀行借款、充實營運資金及轉投資。10.承銷方式:詢價圈購方式對外公開銷售。11.公司債受託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處。 12.承銷或代銷機構: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15.簽證機構:本次係發行無實體有價證券,故不適用。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價格及轉換辦法:國內第四次、第五次及第六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訂定基準日為101年5月24日,@以基準日(不含)前1、3、5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擇一者為@基準價格,再以基準價格乘以110%為計算依據,轉換價格為每股10.18元。17.賣回條件:(1)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本公司於到期時依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到期時之利息補償金為面額之5.09%,實質收益率1.25%)將債券持有人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一次償還。(2)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發行滿三年(民國104年6月1日)為債券持有人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三十日前,以掛號寄發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並公告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基準日之前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贖回。該利息補償金滿三年為債券面額之2.27%(賣回收益率0.75%)(3)國內第六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本公司於到期時依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到期時之利息補償金為面額之2.27%,實質收益率0.75%)將債券持有人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一次償還。18.買回條件: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含)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本公司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前述期間不得為第九條之停止轉換期間)予債券持有人,本公司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流通在外之本轉換公司債。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1)國內第四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期間為民國101年7月2日至民國105年5月22日。(2)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期間為民國101年7月2日至民國106年5月22日。(3)國內第六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期間為民國101年7月2日至民國104年5月22日。20.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本次發行之轉換公司債若全數轉換為普通股,對股權可能稀釋率約24.26%。21.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01年3月22日董事會決議發行國內第四次、第五次及第六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並授權董事長決定訂價基準日及與主辦承銷商共同議定轉換價格,經董事長於101年5月24日決定訂價基準日及轉換價格,特此補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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