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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正國際經濟商務人員特考等4項考試規則

中央社/ 2012.05.24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524 14:46:15)考試院院會今(24)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第1條、第7條、第12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第1條、第6條、第11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等修正草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本4項考試規則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體格檢查「精神病」項目。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修正體格檢查「精神病」項目並刪除「辨色力」項目。

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刪除分定男女錄取名額規定,修正體格檢查標準「精神病」、「血壓」項目,並將「辨色力」項目修正為「無法辨識紅、黃、綠色」;「五官有嚴重畸形者」修正為「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雙下肢」項目修正為「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並修正第二試體能測驗及格標準為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增列四等及五等考試,並配合增訂第3條附表一、各等別考試應考資格、第5條附表二各等別應試科目、成績計算方式等相關規定;修正第6條附表三體格檢查標準表,將三等考試調查工作組等6組別體格檢查項目之「辨色力」項目修正為「無法辨識紅、黃、綠色」,並將「五官有嚴重畸形者」修正為「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訊息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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