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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提升農民自主產銷權

中央社/ 2012.05.24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4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農產品市場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包括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或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提案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丁守中說,以台北花市為例,台北花市是農民跟農產品販運商一起出資組成的法人,台北市政府要入股,卻因現行條文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是「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農民」被掃地出門,法規明顯有疏漏。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包括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或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經濟委員會也初審通過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鄭天財提案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應輔導原住民經營、管理、開發、利用及保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並應輔導無償取得所有權,或取得承租權。

初審條文規定,已依法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之原住民保留地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囑託轄區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原住民。

依法取得所有權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指定的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或受行政執行、強制執行的原住民保留地,得由原民會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購買,其所有權移轉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原民會。依前項但書移轉的原住民保留地,其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加4成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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