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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罰鍰下限修正

中央社/ 2012.05.24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4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考量部分私運貨物的價值及對社會的危害性較輕微,為避免處罰過於嚴苛,修正罰鍰下限,由新台幣10萬元修正為5萬元。

由於現行海關作業實務,對於相同的事實常因適用法規為海關緝私條例或關稅法,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及程序,以致產生爭議。

考量關務案件處理應有一致性,以及裁罰規定應符合比例原則,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條文規定,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者,處船長或管領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通過的草案改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考量私貨及運輸工具的所有人,常有不詳或遠在國外而無法查證的國際貿易特性,草案增訂裁處沒入的貨物或運輸工具,不以屬受處分人所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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