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現行海關作業實務,對於相同的事實常因適用法規為海關緝私條例或關稅法,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及程序,以致產生爭議。
考量關務案件處理應有一致性,以及裁罰規定應符合比例原則,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條文規定,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者,處船長或管領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通過的草案改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考量私貨及運輸工具的所有人,常有不詳或遠在國外而無法查證的國際貿易特性,草案增訂裁處沒入的貨物或運輸工具,不以屬受處分人所有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