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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法修正 調整安全存量

中央社/ 2012.05.24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4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石油管理法修正案,行政院長陳(沖)說,這次修法改依業者的國內銷售量、使用量及出口量作為分攤依據,分別課以應儲備的安全存量,以衡平石油內外銷的義務負擔。

陳(沖)日前曾指示經濟部檢討石油管理法,經濟部於上午的行政院會提出修法版本。陳(沖)說,這次修法可增加業者油槽調度彈性,並回應立法院降低政府儲油相關成本的要求。

經濟部指出,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的安全存量,將由60天遞增至90天,如業者考量自身儲油能力及購油成本,仍無法於3年內達到時,經盱衡國內既有的安全儲油現況,在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給業者一次選擇權,得選擇維持其既有應儲備的安全存量,但對於不足90天法定安全存量部分,有代儲政府儲油的義務。

經濟部說,草案將現行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政府合計應儲存90天的石油安全存量,整合由業者儲存。除可增加業者油槽調度彈性外,對於政府因此所減免的儲油費用、釋油演練及查核等行政作業成本,將可調降每年應收取的石油基金費率,並反映於油價。

經濟部說,鑒於部分新能源技術無法藉由現行法令獲得補助,在符合石油基金的立法意旨下,修正擴大石油基金用途,包括潔淨能源的應用及推廣的適用,使未來補助認定及範圍更具彈性。

陳(沖)表示,修正草案中有關安全存量的調整,是考量現行政府儲油除所有權歸屬政府外,其管理及釋油都由業者執行,如將現行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政府合計應儲存90天的石油安全存量,整合由業者儲存,可有效增加業者油槽調度的彈性。1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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