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高等法院昨指出,經查,公設辯護人否認有暗示徐自強認罪或喬刑期一事,且公設辯護人是獨立行使職權,不受法官指揮,無須向合議庭報告,法院也不可能指派。
徐的辯護律師尤伯祥指出,高院合議庭違法指派公設辯護人到看守所律見徐,還對徐指律師不去閱卷,這樣的說法讓律師們很不服氣,因為高院只想在5月19日前火速結案,這樣的審判大有瑕疵。
高等法院指出,因本案依速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優先且密集審理,因此更八審合議庭今年3月12日收案後,為保障徐自強權益,主動替徐指定公設辯護人,但後來徐有委任律師,公設辯護人未進行實質辯護。
高等法院也表示,公設辯護人前往看守所看徐,是依「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獨立行使職權,與法院無關,且徐是否適用速審法第五條而不得羈押、可否減刑等規定,均屬法官審判職權,不解為何會傳出法院指派公設辯護人去「喬」官司說法。
徐自強昨天強調不會落跑,會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