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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推落女友致癱 莽男判8年

中央社/ 2012.05.23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3日電)曾姓男子被控於民國94年間與女友口角後,竟將她從13樓推下,造成對方重傷癱瘓。最高法院今天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曾男8年徒刑,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曾姓男子與阮姓女友同居,94年間因感情糾紛多次衝突,同年10月間阮女提出分手後,雙方又發生口角,曾男憤而掐住阮女脖子,再將阮女從13樓推落。阮女雖跌落在9樓遮雨棚而保住一命,但因脊椎損傷而四肢癱瘓。

曾男到案後否認推落阮女,辯稱對方曾罹患憂鬱症,有自殺傾向,當時是她自行衝動跳下樓,但說法不為法官採信。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一審認為,曾男重下毒手,導致當時27歲的阮女四肢終身癱瘓,犯案後始終否認犯行,任由對方長期插尿管、終身殘障而從未聞問。合議庭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曾男8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本案民事部份,台南高分院判決曾男應賠償新台幣169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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