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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二涉賄案 更二審改判有罪

中央社/ 2012.05.23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蘇龍麒台北23日電)親民黨立委林正二被控民國96年競選第7屆立委時賄選,林正二在一審被判刑,但二審與更一審均獲無罪。不過更二審今天再次認定他賄選,改判他1年8個月,全案可上訴。

林正二表示,平常心看待更二審結果,但不能接受、一定會上訴。他說,本案過去連續2次無罪判決,為什麼這次會有這樣的判決,他當然會有質疑。

林正二說,更二審的有罪認定太勉強,他當初邀請的都是競選幹部,受邀的都是頭目、團體的幹部,只是請競選幹部吃飯,競選幹部都沒有給薪水、車馬費,所發放的背心,也只是輔選工具罷了。

林正二被控96年競選期間,由幕僚於大園鄉邀請頭目筵席,並發放每人一件新台幣300元的背心。桃園地方法院一審時判他2年、緩刑3年。但二審與更一審以餐會與投票並無對價關係,現場背心是隨意置放現場任由與會者拿取,數量並未足夠與會者人手一件,判林正二等人無罪。

不過這次更二審認為,林正二等人在選舉前夕邀約有投票權的人宴飲,已構成賄選的期約,改判林正二1年8月、褫奪公權1年5月,其餘被告各被判1年7月,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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