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午舉行記者會,徐自強與母親、義務律師團出席。徐自強表示,他絕不會逃亡而會繼續上訴,直到司法還他清白為止。
此外,徐自強說,4月底有2名法院的公設辯護人到台北看守所找他,對方表示因法官認為他的律師未閱卷,可能想故意拖延時間,所以他們要準備,必要時幫忙接手辯護。徐自強說,公設辯護人告訴他,案子不可能判死刑,用速審法認罪的話,可以減刑等。
律師尤伯祥批評,徐自強案自從發回更審後,早已有3名選任辯護人,他們每次開庭必到,高院卻指定公設辯護人,此舉違法。徐自強案爭議重大,公設辯護人卻勸徐認罪,他推測是法院要求徐認罪。
台灣高等法院表示,徐自強的案件屬於速審法規定必須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的類型,法官收案後就立即為被告指定公設辯護人,只是為確保被告權益。公設辯護人到監所會見被告,是善盡保障被告權益的獨立職權,不需要向合議庭法官請示,法官也無從置喙。
高院表示,徐自強案更審期間,他的律師均正常到庭辯護,因此法官從未請公設辯護人到庭,公設辯護人善盡被告權益保障的作為,不會妨礙律師與被告。徐自強的案件依速審法可聲請減刑,合議庭可在法庭曉諭被告,根本沒有派人去向被告暗示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