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6款1.事實發生日:101/05/232.發生緣由:嘉義縣環保局查核本公司新港廠汽電共生製程作連續排放監視系統(CEMS),認本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3條及CEMS管理辦法第9條第22項,裁處10萬元罰鍰。3.處理過程:依規定繳交罰鍰。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1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已補送連線確認書改善完成。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