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書,黃姓男子去年3月間,陪同女童父親到某國小班上找女兒,兩人將當時正在上課後安親課程的女童叫出教室,到樓梯轉角談話;但不久後,黃男單獨將女童帶往教室走廊盡頭,把手伸入女童內褲內撫摸猥褻。
課後輔導老師因為女童逾20分鐘都沒返回教室,請班上學生協助尋找,同學發現女童獨自躲在樓梯間平台哭泣,但父親與黃男早已離去;老師察覺有異,告知班導師,班導師追問才得知女童慘遭父親友人伸狼爪。
檢警調查,女童因父母離異,與祖父母同住,父親長期在外工作,僅偶爾回家探視;女童父親向警方供稱,事發當天因喝醉酒,在昏沉狀態,並不清楚發生什麼事。女童則證稱,她都叫黃姓男子為「阿伯」,案發當時「阿伯用手伸進去我褲子裡面」。
檢察官偵辦時以黃男在學校內,對女童性侵,「膽大妄為,目無法紀」,以刑度較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但法院審理時,以女童只稱被告將手指伸入褲內撫摸,加上案發時又未採證檢驗,無從證明被告有用手指「性侵」,改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將黃男判刑4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