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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懷鈺違約案敗訴 判賠2百萬

中央社/ 2012.05.22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2日電)藝人徐懷鈺與龍縯經紀公司簽下5年合約後,龍縯指控她如同人間蒸發,提告求償。法院一審認定徐懷鈺違約,判決徐懷鈺應賠償新台幣2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

徐懷鈺與龍縯經紀公司於民國99年1月底簽約,合約有效期限計5年,但龍縯指控徐懷鈺人間蒸發,與公司斷絕聯絡,提告求償1300萬元。

徐懷鈺的委任律師於法院一審開庭時指控,經紀公司頻以外出談工作為由,帶徐懷鈺到處喝酒應酬,老闆吳祖望甚至多次傳手機簡訊性騷擾,徐懷鈺不堪騷擾,才會與公司失去聯絡,主張龍縯未盡維護藝人安全義務。

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審理認為,徐懷鈺已年滿32歲,若不願飲酒應有能力自我節制,且調閱徐指稱遭吳祖望性騷擾的簡訊發現,只有1封簡訊稱呼徐「寶貝」,其餘內容均為日常寒暄問候、生理期不適等訊息,難認定吳有性騷之意。

徐懷鈺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曾傳手機簡訊向公司解除合約,但法官認為簡訊內容並無任何文字顯示有終止合約之意,因此認定雙方演藝活動的經紀合約存在。法官判決徐懷鈺敗訴,應賠償龍縯200萬元;高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1010522

(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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