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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旭電業:依據OTC來函認定本公司出具Letter of Support予銀行屬於背書保證,致使加計LOS相關的子公司銀行借款後達到準則第25條所訂應公告申報標準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5.22 00:00
第二條 第22款1.事實發生日:101/05/222.被背書保證之:(1)公司名稱:泗陽萬旭電子元件有限公司(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曾孫公司(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100000(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68600(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146500(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215100(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215100(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依據OTC來函認定本公司出具Letter of Support予銀行屬於背書保證,致使加計LOS相關的子公司銀行借款後達到準則第25條所訂應公告申報標準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381358(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87188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1)條件:銀行借款清償結束(2)日期:銀行借款清償結束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330720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491804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9.25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33.77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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