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院的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與從事特種行業的楊姓女子於民國95年間相識,兩人成為男女朋友後同居,並於96年間拍攝婚紗照。
林男指控,他買給楊女1.03克拉的鑽戒並提出20萬元聘金,為準備結婚也先後贈與楊女304多萬元及20萬元,但楊女卻於99年間嫁給別人,提告請求楊女還錢。
楊女指兩人從未訂立婚約、下聘,更未曾舉行訂婚儀式。此外,因林男在外另結交女友且吸食毒品,還恐嚇威脅她及家人,導致她罹患厭食症、憂鬱症,兩人因此分手。
法院一審認為林、楊之間的金錢往來,純屬男女朋友關係的往來,並非出於訂立婚約關係的贈與。現今交往中的男女,不乏有為見證彼此情愛,而預先拍攝婚紗照留念或互贈信物,難以認定兩人曾訂立婚約,駁回林男請求。
林男提起上訴;高院認為兩造拍攝婚紗照並製作卡片以贈送雙方親友,與交往中男女僅為見證情愛而預拍婚紗照供彼此留念的情形不同,林無端贈與高價鑽戒,也有違常情,認定兩造確有結婚約定。
高院審理後,扣除楊女先前匯給林男的款項,判楊女返還144萬多元,林男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