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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撕票8度判死 徐自強凌晨00:03獲釋

自由時報/ 2012.05.19 00:00
沒錢繳250萬 照樣釋放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張文川、王定傳/台北報導〕涉建商黃春樹綁架撕票案而被八度判死刑的徐自強,高等法院更八審認定他未涉殺害建商黃春樹,但全程參與勒贖且居主導地位,昨判他無期徒刑、諭令250萬元交保,徐雖無錢可保,卻託「刑事妥適審判法」之賜而獲釋,今晨零點3分得以走出台北看守所,還說無法接受判決,要為無罪奮鬥。

每週一到派出所簽到

為防逃亡,法官對徐做出限制出境、住居及出海等強制處分,且須準時出庭;合議庭也採「王令麟模式」,要求徐每週一中午前向住居處的桃園縣蘆竹鄉轄區派出所簽到,且不得騷擾被害人及證人的三親等內對象。徐昨則說自己不會逃,徐母欣慰他獲釋,但擔憂不知會不會又入獄。

高院更八審判決指出,雖然共犯陳憶隆證稱,徐自強與黃銘泉、陳憶隆事前共同勘查現場、買圓鍬、在現場挖洞,但因徐否認犯罪,且除陳憶隆的供詞外,並無其他證據補強,也無徐被控殺人毀屍的事證,故無法證明徐涉殺人罪。

更八審審理認為,84年徐僅25歲,和表兄弟黃銘泉、黃春棋、友人陳憶隆等人三度欲下手擄人未果,後來雖未和黃銘泉等人同赴汐止山區,但得知黃春樹遭另3人殺害後,仍以黃的性命威脅家屬,又提高贖款至1600萬元,置被害家屬哀求於不顧,惡性重大。

判決指出,徐在租取贖車輛、謀議綁票計畫及全程參與勒贖,也居主導地位,事證明確,且案發迄今16年仍否認犯罪,犯後逃亡,又沒賠償被害人,故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徐自強昨等到下午5點法院下班,仍覓保無著,高院將他還押台北看守所,並開出釋票,指示北所今日零時起釋放徐。徐自強獲釋前,北所會讓他簽收入所時由所方暫時保管的個人物品、金錢。

徐自強被控於84年9月,涉及黃春樹被綁勒贖7千萬遭撕票案,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89年已判死刑定讞,黃銘泉則在84年12月在泰國遇害身亡。徐從一審至高院更六審,共8度判死刑,直到更七審才以擄人勒贖罪改判無期徒刑。

速審法羈押不得逾8年

因速審法規定羈押不得逾8年,該法第14條規定自今年5月19日實施,因此,已羈押近16年仍未定讞的徐自強,成為首名因羈押逾8年被釋放的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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