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公司處分機關:金管會2.事實發生日:101/05/1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金管會針對本公司違反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規定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多次檢附不動產投資即時利用之陳述意見書及相關文件到局說明。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新台幣180萬元整。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金管會處分書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擬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