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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乾女兒 上訴二審判更重

中央社/ 2012.05.18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18日電)彰化許姓男子在99年多次猥褻13歲乾女兒,拍攝裸照,案經許男以合意猥褻犯行自首,一審判處許男徒刑2年。台中高分院認定許男犯行違少女意願,改依強制猥褻罪判刑6年2月。

台中高分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45歲的許男在99年認友人13歲女兒為乾女兒。自99年6月起數次趁機在住處及車內等處,猥褻少女並曾以手機拍下少女裸照。

少女在99年11月將許男行為告知家人,而許男在家屬未報警前向警方自首,指稱他直到99年7月間載少女打預防針才得知少女未滿14歲,但猥褻及拍照等行為均經同意,並未違反少女意願。

檢方依刑法227條對未滿14歲者猥褻罪名起訴,一審審理時,少女當庭指稱,多次被猥褻過程均曾小小聲的說不要,且乾爹告知不能講出去,否則他會被打等語。

蒞庭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將起訴犯罪事實更正為「違反少女意願」,並將起訴法條更正為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一審法官認定許男並未違反少女意願,是合意猥褻未滿14歲少女行為,依刑法227條判處徒刑2年。

許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指稱,已取得被害人原諒並達成和解,請求從輕量刑及緩刑,讓他得以照顧家人。

台中高分院則認定少女被猥褻及拍攝裸照時,均曾以語言明確拒絕,且乾父女角色處於極端不平等狀態,不能因少女未誓死抵抗或是拒絕聲音大小,就認定是同意。

判決書指出,雖被告不服一審上訴,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二審判決不得重於一審徒刑,但若因一審判決法條適用不當而撤銷,則不在此限。台中高分院認定許男猥褻行為是「違反少女意願」而撤銷原判,改依刑法224條判處許男徒刑6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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