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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女性勞工 享有安胎假

台灣好新聞/ 2012.05.18 00:00
iLife100/新北報導

對於女性勞工懷孕期間的安胎休養需求,勞委會17日表示,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分別於99年5月及100年1月增列相關規定,女性勞工享有安胎休養請假權利。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近日第一銀行工會爆料,王姓女行員懷孕期間因身體不適,由醫院開立診斷書請假竟無法請假,且遭主管冷言嘲諷,造成肚裡孩子夭折一事,勞委會重申,女性勞工依法享有安胎假。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指出,女性勞工只要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最長可達1年)。雇主若違反此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性別工作平等法增修女性勞工安胎休養請假規定的部分,也明定雇主不可以拒絕,且不能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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