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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審法生效前夕 味丹少東販毒無期定讞

自由時報/ 2012.05.18 00:00
審8年 再不定讞就須停押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黃湞尹/綜合報導〕因走私毒品而被羈押已8年的味丹食品少東楊世銘,原本可能因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第5條於明天生效而獲釋,但最高法院加速審理楊世銘案,趕在昨天審結,判他無期徒刑、併科罰金500萬元確定,楊世銘將從看守所被直接發監執行。

最高院14天審結 創紀錄

今年5月2日,台南高分院更八審判楊世銘無期徒刑,隔天,更八審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行使職權上訴,並火速將卷證送交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週內駁回上訴,使全案就此定讞,創下最高法院審結案件最快紀錄。

起訴書指出,92年11月,楊世銘勾結毒販,計畫從東南亞進口魚貨夾藏毒品入台,其中有海洛因磚100塊、淨重30公斤。

93年1月9日,漁船運毒在高雄市前鎮區心港碼頭通關時被查獲,楊世銘因而被捕;同案共犯陳智平等人向檢方指控,100塊海洛因磚,有15塊是楊世銘以10萬美元購買,準備自行販賣,其他毒品才是由共犯幫毒梟收費運送。

庭訊時,楊世銘一開始只承認運輸毒品,否認他是本案主謀或準備販賣海洛因,並辯稱當時只想參與走私,還說陳智平等嫌為減輕責任,才咬他買了15塊海洛因磚,直到更七審後,楊才承認參與販毒。

本案歷次地院及高院判決,只有二審和更一審判楊死刑,其他7次審判,楊都獲判無期徒刑;至於最高法院一再發回的原因,主要是因無法查清楊是否參與販毒。

更七審後,合議庭查出毒品包裝袋上有楊指紋,因此認定楊世銘買毒、運毒都有份,並獲最高法院支持,但楊如何用10萬美元買毒,迄今仍是謎。

最高法院認為,楊世銘犯罪情節重大,且犯後未坦承全部犯罪,本應從重量刑,但考量他沒有前科,並非惡性重大之人,且在看守所內吃齋唸佛、勤寫心經,有悔改向善之心,被查獲海洛因磚後尚不及售出,並無獲得利益,故未處極刑。

楊世銘曾與知名本土劇女星丁國琳有過一段情,檢方曾以證人身分傳訊丁國琳,她承認曾與楊世銘共赴泰國,也曾協助匯款100餘萬元,但不知金錢用途。而丁國琳與楊世銘交往情節,加上運毒、匯款購毒等情節,一度宛如連續劇「台灣霹靂火」劇情屢上社會新聞頭條,但檢方最後認定並無丁國琳涉案的證據。

對於楊世銘被判無期徒刑定讞,丁國琳昨不願做任何回應,甚至十分不悅地表示「這事情跟我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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