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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審醫司法沉疴 治標不治本

中時電子報/林偉信/特稿 2012.05.18 00:00
司法訴訟程序的延宕,造成人犯楊世銘被押逾八年,案件無法定讞,為了迎合速審法的規定,最高法院倉促「了結」案件,正義、公理真的獲得彰顯?而被判過八次死刑的徐自強,則因超過羈押期上限,將帶著人犯的身分回到社會。兩案呈現的荒唐與矛盾,凸顯司法的顢頇。

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公布實施速審法,但對在押被告的案件,給了二年的「結清」緩衝期;按理說,這些懸而未決的案件,都應在期限內審結;但觀之楊、徐案,司法仍出現荒腔走板的演出。

認真追究,最高法院對於發回的案件,未具體說明撤銷判決的要旨,讓下級審摸不著頭緒,更審後再被發回,導致訴訟程序曠日廢時,最終造成兩個台灣司法的特例。

即將獲得釋放的徐自強律師,上周前往探監,他轉述說:「對於即將獲釋,我一點都不開心」、「我要的不是暫時的自由,而是要公正、明快的審判。」他的話道出了許多被告的心聲;面對遲遲未能確定判決,在押人犯在有罪、無罪之間,飽受煎熬,情何以堪。

明案速斷、集中審判,是人民應享有的訴訟權;但台灣司法因審檢認知的差異,對於證據能力的爭執,各審級間法律見解的歧異,讓訴訟案件長期處於上訴、發回的不確定狀況。

司法效能不彰屢遭民怨,引發社會抨擊公平正義難現,要求改革不斷;二年前,立法通過實施的速審法,希望能有效解決訴訟延宕的情況,豈料,卻創造了司法奇蹟。

楊世銘案,最高法院面對「審判中羈押不得逾八年」的規定,考量若再更審必須「放人」的壓力,迅速駁回上訴,真的是所有過去發回更審的理由都解決了,還是有不得不作成確定判決的難言之隱?但卻留下侵害人民訴訟權的非議。

平心而論,速審法或許能鞭策法官,集中審判,妥速審理,卻不是解決司法沉疴的唯一藥方;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如何改善法官審判的品質,落實檢警偵訊的合法性,而不是一味地端出速審法規定,打著保障人權的大旗,漠視人民應享有的訴訟權益,草草審結案件,讓「懸案」定讞後,還是「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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