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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就章結案 法界質疑草率

中時電子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2012.05.18 00:00
味丹少東楊世銘走私販毒案,官司纏訟九年,最高法院八次發回更審,最後竟在十四天內定讞。最高法院稱,由於全案爭點已釐清,所以快速審結;但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痛批,終審為了迎合速審法規定,迅速駁回上訴,以急就章的方式結案,難保無「草率」之虞。

最高法院指出,由於楊世銘從更一審到更七審前,都僅坦承有走私運輸毒品,但沒有販毒,前審僅依共犯自白,認定楊意圖販賣海洛因,違背《刑事訴訟法》規定,才會將案件一再發回。

但更八審審理期間,楊改稱走私的一百塊海洛因磚中,有十五塊是他以美金十萬所購得,欲轉售圖利,自白犯罪;再加上根據毒品包裝袋採得的指紋及其他補強證據,最高法院法官才會認定全案證據確鑿,駁回上訴,判決定讞。

不過,法界實務人士指出,由楊案可以看出最高法院承受許多「壓力」,因為如果僅因證據能力的爭執,無法確定判決,讓味丹少東楊世銘因速審法獲釋,輿論撻伐聲浪將會排山倒海而來,因此,「上級」才會要「火速」審結此案。

林峰正說,為了維護審判的公正、合法、迅速,保障人權及公共利益,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公布實施速審法,但關於羈押八年的上限規定,為了給法院有「緩衝期」,明訂二年後才實行,讓司法單位將懸而未決、纏訟多年的案件,做個「了結」。

林峰正表示,速審法雖然立意良好,但是為了趕著在法令實施之前,將爭訟多時的案件,未經詳細審酌即草率駁回,對於被告的人權,無異是一種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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