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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判死刑 徐自強今無保釋放 羈押逾8年 速審法首例

中時電子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2012.05.18 00:00
台灣司法史上的「奇蹟」!涉及綁架勒贖撕票案,八次被判死,甚至一度死刑定讞的徐自強,因羈押逾八年,今天將依妥速審判法規定,無保釋放。徐自強成為台灣絕無僅有遭判八次死刑,卻能走出監獄回到社會的人犯。

同樣被押超過八年的味丹少東楊世銘,因走私海洛因磚,曾被判兩次死刑,官司纏訟九年,五月二日更八審才判他無期徒刑,昨天最高法院也創下首例,以短短十四天的時間,火速駁回上訴,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讓楊無法因羈押時限超過八年而被釋放。

根據速審法第五條規定,審判中的被告羈押期間,累計不得超過八年,期滿仍未判決確定,視為撤銷羈押,自今年五月十九日凌晨零時開始實施。

徐自強一案,高院更八審將在今日宣判,由於案件未經上訴確定,而徐因已被羈押超過八年,法院依法必須要「放人」,徐今天將成為第一個曾判死刑定讞竟可獲釋的被告。

徐自強被控涉及房產業者黃春樹被綁架勒贖七千萬遭撕票案,同案另有三名被告,其中黃春棋、陳憶隆已判死刑定讞,黃銘泉則在八十四年十二月在泰國芭苔雅旅館遇害身亡。

黃春樹是在八十四年九月一日遭黃銘泉等四人擄走,然後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黃銘泉等人並向家屬勒贖七千萬元,警方在桃園將準備取贖款的黃春棋逮捕。黃供稱徐自強等人為共犯,三天後警方宣布破案,徐自強開始逃亡,隔年六月廿四日在律師陪同下投案。

本案經法院審理,徐自強自一審到更五審都被判死刑,並經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但他自認未犯罪,法官是根據同案被告的自白作為他犯案的證據,於是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為此作成釋字五八二號解釋「共犯自白作為其他被告犯罪證據的判例違憲」,因該號解釋,讓檢察總長為他提非常上訴,才被撤銷死刑定讞判決,發回更審。

高院更六審仍判他死刑,去年更七審認為,案發當時,徐為擦拭指紋並未上山,無法證明有參與殺人、滅屍意圖,依擄人勒贖罪將死刑撤銷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年三月八日,以更七審就事實認定違反經驗法則為由,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歷經二個多月的審理,更八審今天將進行宣判。

不論更八審今天作出任何判決,由於本案尚未判決確定,依速審法規定,在晚間十二時之前,都必須釋放徐自強,屆時將由高院開出釋票,預料徐會在上午宣判後,立即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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