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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安胎視同住院傷病假 最長一年

華人健康網/記者張雅雯/台北報導 2012.05.17 00:00

日前第一銀行女性員工指控,請安胎假遭到公司刁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重申,女性勞工懷孕期間若有安胎休養需求,即使狀況沒有緊急到需要住院,依然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最長可請一年。

勞委會重申,女性勞工懷孕期間若有安胎休養需求,即使狀況沒有緊急到需要住院,依然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最長可請一年。

勞委會表示,原本的勞工請假規則中,女性勞工在懷孕期間若有安胎休養需求,非住院的情形下僅能請「未住院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只限定30天,對需要長時間安胎休養者顯然不足,因此民國99年5月4日已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增訂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最長可達1年。

雇主違反這項規定者,可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100年1月5日也修正了性別工作平等法,除增訂安胎休養請假的規定外,明定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做出其他不利處分。

勞動條件處科長陳秀琴表示,雖然非住院安胎者還是可以只請一般傷病假,但依據現行的法規,女性可以留著做為小感冒時請假用,將安胎以住院傷病假計算,確保孕期中遇到突發狀況時,一定有足夠的假可用,並且不會因安胎影響到工作權。

勞委會強調,職場懷孕受僱者的安胎權益受到保障,如有事業單位違法,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局申訴,或向勞委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

文章連結 http://www.top1health.com/Article/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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