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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石化函請公平會調查不公平競爭案

中央商情網/ 2012.05.16 00:00
日  期:2012年05月16日公司名稱:中石化(1314)主  旨:本公司股東即下游廠商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力麗股份有限公司等進行結合本公司之行為涉嫌不公平競爭,本公司主動發函請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言人:楊慶賢說  明:1.事實發生日:101/05/162.公司名稱: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鵬公司」)、力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麗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不適用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1)查民國101年4月16日聯合晚報報導,力鵬公司及力麗公司之董事長郭紹儀稱其已擁有本公司40%之股權、101年5月8日國際財經新聞Financial Time並報導「郭紹儀的財團持有CPDC(中石化)32.5%的股權」等事,其實質之結合行為已超過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三分之一股權」之結合門檻。(2)近期力鵬公司與本公司間因己內醯胺(CPL)買賣合約糾紛一事,因力鵬公司100年11月份違約不提貨,致本公司損害高達新台幣2.11億。倘任其結合,將進一步不公平干擾本公司之經營,甚至阻止本公司對其請求損害賠償。(3)力鵬公司若結合本公司,將造成己內醯胺(CPL)市場之集中,對力鵬之其他競爭同業之不公平競爭,甚至封鎖市場,不利於整體經濟,有將有侵蝕本公司交易相對人利益之虞。(4)力鵬公司董事長郭紹儀多次於媒體公開表示將進一步取得本公司公司經營權,以達到該公司逆向垂直整合本公司之目的,其結合行為將影響國內尼龍粒產業等原料市場價格及分配的競爭次序、其他未結合事業無法獲得原料或通路的市場封鎖效果等問題,並致本公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6.因應措施:本公司已委請辦理公平交易法經驗豐富之律師進行相關法律研究,律師認為:「查力鵬公司及力麗公司均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所公告「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標準,自應依法「應先向」公平員會申報之義務。若其違法不申報,公平會自應行使調查權,防止不法。又於實質面可認定「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之要件,符合結合之要件,自有由公平會行使調查權予以管制之必要。力鵬公司及力麗公司迄未說明其結合對整體經濟之利益,但明顯有諸多限制競爭之不利益,限制競爭之不利益遠大於結合對整體經濟之利益,應禁止其結合。」為避免力鵬公司等結合行為致本公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按以上律師建議,本公司主動發函請求公平會發動調查。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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