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1/05/162.原公告申報日期:101/03/20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 外子公司之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 量,將參酌其擔任職務重要性、職級、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另行召開董 事會決定。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五、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60% 屆滿三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 司規定造成重大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董事會追認修訂認股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 五條第二項,修訂後內容如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 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 量,將參酌其擔任職務重要性、職級、服務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另行召開董事會 決定。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五、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認股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60% 屆滿三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 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形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就其未達到具行使權利 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