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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旭富製藥董事會決議發行101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中央商情網/ 2012.05.16 00:00
日  期:2012年05月16日公司名稱:旭富製藥(4119)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01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言人:楊文禎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5/16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凡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其任職滿三個月,試用合格之全職員工,均得適用本辦法。(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建議,並經薪酬委員會及董事會之同意後認定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尚未行使之認股權。(三)單一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1,000,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本公司1股之普通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期間及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行使認股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 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 即失效。2.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於 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 權人死亡當日即失效。3.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

行使認股權人剩餘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

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認股權人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

行使之。4.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 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 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 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5.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或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 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6.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 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7.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8.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 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9.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所載期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如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辦理現金增資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每股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

,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募集與發行私募股份),並應減除本公司

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而不含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份時,則其繳款金額為零。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每一新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或股

份轉讓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

均數。4: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淨值下降比例等幅降低認股價

格。(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

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行使權利,並填具認股

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股申請。(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

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三)收齊股款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

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新股,撥入指定之集保帳戶。(四)本公司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五)本公司將於新股票發放完畢後,依相關法令進行資本額變更登記等必要程序。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俟5年後全部認股完成,對股權最大可能稀釋比率約為2%。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依法

申報生效後執行,修正時亦同。(二)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若因主管

機關要求須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之,事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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