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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國中生要錢 婦判緩刑

中央社/ 2012.05.15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5日電)鄭姓婦人以各種名義恐嚇多名國中生每次交付新台幣百元至千元不等金額,共得手2萬400元。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恐嚇取財罪判她2年、緩刑5年確定。

根據法院判決書,鄭婦於民國97年至99年間,在台北縣汐止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汐止區)附近,以各種名義分別恐嚇8名未成年學生每次交付百元至千元不等金額得逞。這些受害學生多為鄭婦2名子女的國小同學。

高院審酌鄭婦犯後坦承犯行並表明不會再犯,不法所得2萬400元也尚非鉅款,考量她是單親母親,有2名子女需扶養,給予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且不得再騷擾受害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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