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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摔傷 消費者須自負過失?

台灣好新聞/ 2012.05.15 00:00

在健身房滑倒摔傷,竟遭保險公司認定是自行滑倒,必須負擔3成責任?一名陳小姐到健身俱樂部健身,在浴室滑倒,經醫院診斷為右大腿骨折,保險公証單位認為她是自行滑倒,扣掉她其中三成保險理賠金。陳小姐因理賠金談不攏,一氣之下到市警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控告健身房業者過失傷害。

陳小姐表示,她一年繳近2萬元的會員費,健身房平時僅以毛巾覆蓋潮濕地板,去年12月8日當天未完全覆蓋,使她因腳接觸大理石地板滑倒骨折。事隔半年,她腿上留下10多公分的手術傷疤,且無法工作,更必須靠助行器、拐杖代步。

根寧瀚保險公證人公司表示,有和高勁簽保密條款,對全案無法多做說明;高勁表示,健身房已加強防滑措施,因陳小姐的案子進入司法程序,無法多表示意見。北市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說,陳小姐的案例涉及專業鑑定,不過健身房有義務做好安全設施,不能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

陳小姐不滿地表示,健身房未做好止滑措施,事發後將理賠全部責任推給根寧瀚處理。她說,原可獲得理賠金是60多萬元,但根寧瀚認為她是自行滑倒,扣掉她其中3成保險理賠金。她已到市警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控告高勁過失傷害。

消基會說,根寧瀚要求理賠扣掉3成,在法律上稱為「過失相抵」,不過消費者是否也有過失,仍有待了解。健身俱樂部有做好安全措施的責任,如果防範不夠,民眾尋求司法途徑,就有勝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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