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漢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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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年前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5/14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8,0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每單位認股價格為10元。(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權利屆滿1年後, 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屆滿1年可行使認股權比例40%、 屆滿2年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70%、屆滿3年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100% 2.惟本公司得於可執行年度參酌市場條件、同業競爭狀況、及認股權人工作績效 之目標達成狀況等綜合評比,由本公司經營決策會議議定事業單位及認股權人 當年度實際可執行數量或比率可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人僅得就經營決策會議 議定之實際可執行數量、比率行使認股權,並不得提出異議。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認股權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予以收回並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2.既得條件之在職且績效優良之重要約定事項:本新股及其相關權益之既得條件, 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績效優良。員工若無持續在職或績效評核退步、欠佳或有 待改善,均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得依約買回其股份;無在職包括離職、或依 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資遣、免職、自請提前退休及留職停薪等。 3.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 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5.員工之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授予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會核訂。單一員工之受配單位,不得超過本辦法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員工於會計年度受配同類型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六七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及認股辦法。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暫以101年04月本公司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26.26元計算,設算每股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新台幣16.26元,預估三年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130,080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所訂既得期間3年及以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計算,每年費用對每股盈餘稀釋分別約新台幣0.16元、0.12元、0.12元,尚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依本公司訂定後之發行辦法辦理。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