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有罪 依法應停職
張懷文於民國九十八年底參選第十六屆壽豐鄉長選舉時,涉嫌以珍珠項鍊賄選,花蓮地檢署偵查起訴,上月二十七日花蓮地院依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三年。
根據選罷法規定,張懷文自判決當天開始就必須停職,但因花蓮縣政府一直未接獲判決書,未進行停職派代作業。
曾擔任二屆鄉長、三屆縣議員的張懷文昨天說,她會繼續上訴讓司法還以清白,並在今天向縣府遞出辭呈。
張︰徵詢家人是否補選
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張懷文可在三審定讞前,主動辭職投入壽豐鄉長補選,對此張懷文表示,主動辭職是因為她認為自己的階段性工作完成,想先沈澱一下思緒,至於是否會投入補選,還需和家人及鄉親商量。
據了解,縣府明天將派前教育處長賴錦昌暫代壽豐鄉長一職,為期三個月,直到補選結果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