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時,朱男辯稱,由於妻子個性剛烈、獨斷獨行、難以溝通,傳簡訊是他與妻子溝通及有不滿情緒時發洩的唯一管道,並沒有侮辱妻子的意思。
不過,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卻指出,從彭女提供的簡訊事證來看,朱男傳簡訊的時間,幾乎都在凌晨一點到六點左右,這是一般人睡覺的時間,在此一時段傳送沒有溝通意義的簡訊,客觀上很難認定是為了溝通,或一時情緒發洩所為。
更何況,簡訊裡還有「幹」、「賤」、「不要臉女人」、「操妳媽的」等字眼,加上更有「離婚剛好成全妳跟外面的男人嗎」、「要時間我有、要命一條、妳逼我上絕路沒關係,看我敢不敢」等誣指妻子通姦及恐嚇內容,顯然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程度。
朱、彭兩人於九十二年四月結婚,九十五年四月搬到嘉義縣朴子市居住,並未育有子女。九十九年十一月間,彭女出國旅遊,但卻沒有告訴朱男,等回家後,卻發現朱男已收拾好行李搬離兩人的住處。
朱男被控從九十九年九月到去年五月間,多次在三更半夜傳簡訊辱罵彭女後,對方終於忍無可忍向嘉義地方法院訴請離婚,但一審卻以朱男所為未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由駁回,直到上訴台南高分院才改判准予離婚,此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