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留船員要船主付錢 漁業署敗訴

中央商情網/ 2012.05.14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012年5月14日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巡護船,查獲鄧姓男子漁船疑似違法經營海上船屋,帶走船員調查,並要求船主給付這段期間船員的住宿、餐費等費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漁業署敗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漁業署所屬的漁業巡護船於民國98年2月間在屏東東港外海查獲鄧姓男子的漁船,因懷疑該船違法經營海上船屋,將船上50名外籍船員押回高雄港接受調查。

因外籍船員眾多,漁業署將船員暫置高雄區漁會前鎮漁市場岸置處所,並分批執行遣返工作至同年3月24日止。

漁業署認為,這段期間所支付船員的住宿、餐費、零用金等,新台幣98萬多元應由船主及船長負擔,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返還款項。

漁業署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後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一審,判鄧姓船主要付這筆錢給漁業署;鄧男不服,提起上訴。

漁業署主張,鄧男未將漁船運用在漁業用途,反而違法經營海上船屋載送、安置未經登錄的外籍船員,經漁業署查獲後,才衍生安置、遣送費用,鄧男應基於公益原因與私法契約負擔支出。

鄧男則認為,這批船員並非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入境的,且依相關法律,漁業署並非漁業法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主管機關,無對船舶實施登臨、檢查、扣留或留置的權限。漁業署請求他返還外籍船員費用是屬公法上關係所生的爭議,不得請行政法院審判,在程序上就應予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漁業署是行使合法職權,代替鄧男監督管理及將外籍船員送返的公法上事務,判決鄧男返還漁業署98萬多元。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並無任何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令鄧男有留置送返船員的義務。

此外,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漁業署是為調查鄧男等人是否涉有犯罪,才將船員帶返高雄接受調查,與入出國及移民法內「運輸業者」申請臨時入國或過境過夜住宿者的情形不同,判決漁業署敗訴確定。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