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信驊科技: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5.14 00:00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20111預定發行單位總數:168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000預定發行總數-股:1680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84000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備註-1:備註-2:備註-3:發行目的:為了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因此次發行總股數佔已發行總股數約0.84% 其對股權稀釋影響不大.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因此次發行總股數佔已發行總股數約0.84% 其對股東權益影響不大.限制條款之內容:無.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信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訂定日:96.10.09) 一、發行目的為了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二、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後二年內或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孰早者發行,並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功績等,由總經理核訂後提報董事長,並呈報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之。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撤銷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權數量。任一員工被授與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數量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四、發行總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_75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 股本公司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750,000 股。五、認股條件(一)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 13 元。 (二)權利期間: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五年,此一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五年存續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時 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質押、贈予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處分。但遇認股權人 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4.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3.留職停薪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恢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惟本辦法實施前因公辦理留職停薪者認股條件比照一般員工認股辦法處理。4.一般死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唯該認股權憑證仍以存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1)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2)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6.調職人員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8.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到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訂其認股權利及行始時限。(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且不再發行。六、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七、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二)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構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四)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二個日期為申請轉換普通股之基準日 ,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1.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惟當年度若股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股東常會當日。2.十二月二十八日。(五)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制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八、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發行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票相同。九、簽約及保密(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證同意書」,簽署完成後,依程序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二)凡經通知簽署後,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之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辦理。十、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項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十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訂定,修正時亦同。(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辦法訂立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第一次修正辦法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