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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碟科技:本公司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聲請重整緊急處分向法院提出民事抗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5.14 00:00
第七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聲請人:林明發法院名稱:台北地方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整聲字第1號。2.事實發生日:101/05/1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抗告聲明一、原裁定廢棄。二、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包含抵銷、提示票據及其他行使債權行為)。三、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資遣費者,不在此限。四、對於精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4.處理過程:藉由公開的司法程序處理,以確保股東權益。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目前財務業務均正常營運。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由委任律師依法處理相關後續訴訟事宜。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繼續向法院聲請重建更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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