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石柏魁作出一審判決,指出石柏魁在大陸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盜竊展覽品,情節「特別嚴重」,又是多次盜竊,應予懲處。鑑於石嫌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從輕處罰。
一審宣判後,石柏魁於3月26日透過辯護律師黃長勇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將其刑期降為有期徒刑3年以下,並將此案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但從今天上午的宣判來看,二審法院並未採納。
石柏魁於去年5月8日趁機潛入北京故宮,滯留到晚間8時,將保全系統斷電,並撬鎖、破窗、破牆、打破展櫃,盜取香港博物館在故宮展出的金嵌鑽石手袋等9件展品,但在逃離時將其中5件遺落及丟棄。後因銷贓未果,石柏魁將其餘4件展品扔棄在路邊的垃圾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