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書,胡女不堪賴男多次性騷擾並積欠薪資,去年1月間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訴遭賴男性騷擾,勞工局評議後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處賴男10萬元罰鍰。
胡女向勞工局申訴指出,賴男曾於工作期間對她說「已很久沒做愛」、靠女生走路可判斷是否為處女並當許多員工的面分析男性生殖器官大小等性騷擾言語,使她身心嚴重受創。
賴男主張因公司請員工共體財物困境,力求分期支付薪資為緩衝,胡女因未領到薪資才惡意報復。
賴男指出,他從未與任何一名女性記者私下對談,也未曾碰過任何一名女記者的小手,他認為調查官員告知他「有人申訴性騷擾」後,就將案件移送審議委員會是草率審理;賴提起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賴男自勞工局獲知有性騷擾申訴案後,未了解詳情或採取任何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也未成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小組,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法院另依媒體其他女員工指該主管「常把性掛嘴邊」等證詞、勞工局訪談紀錄等,認定賴男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局處以10萬元的罰鍰並無違誤,駁回賴男,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