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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網購藥妝品 不得誇大效用及療效

優活健康資訊網/uho新聞部 2012.05.11 00:00

(優活健康網記者談雍雍/綜合報導)許多國人喜歡在出國遊玩時,購買化妝、藥妝品等,但近日衛生局查獲多家商店陳列販售自行至國外購買帶回之化粧品,產品均無「中文標示」,基隆市衛生局許明倫局長提醒民眾,如果在國外購買化粧品,使用不完不可將化粧品置於網路上拍賣或陳列販售,否則將構成販賣來源不明的化粧品,將會遭處10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合法來源的化粧品刊登廣告時,須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不得於報章雜誌、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名稱、製法、效能或性能虛偽誇大之廣告,例如:塑身、抗敏、生長因子等;及保證其效用或性能者。例如:一天解決痘疤、粉刺、100%天然,肌膚脆弱者也可使用等。或涉及疾病治療或預防者,例如:殺菌、消腫止痛、抗過敏等。

資料來源: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aid=17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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