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許姓男子受友人王姓男子邀集,於民國99年9月底、10月上旬與另名友人汪姓男子共謀,計畫擄走電玩業者郭姓男子,勒贖5000萬元。
王姓男子先多次前往郭男位於台中市大甲區的住處勘查,待同年10月間某日掌握郭男行蹤後,駕駛租來的自用小客車載許姓、汪姓男子前往郭男住處埋伏。
許姓、汪姓男子受王男指示,向已喝醉的郭男佯稱是警察,將他押解上車,以塑膠束套綁住郭的手並以膠帶矇住他眼睛,進行搜身,取走郭身上的2支手機。
王男要求郭男以賭博輸錢為由,打電話向友人籌借5000萬元贖款,幾經談判,贖款先降為1000至2000萬元,最後降為500萬元。
王男等人將郭男帶至取款地點後,郭趁隙脫逃,報警處理。
許男一、二審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法院更一審審理時,主謀王男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確定,汪男則通緝中。
許男於更一審審理時辯稱,是王男叫他一起去討債,他們未對郭男搜身,他也未聽說王向郭要求5000萬元降至500萬元的事,且最後是他們主動釋放郭男。
法院不採信許男說法,認定他參與擄人勒贖計畫。雖然許是聽命行事的角色,但他到案後未全盤坦承犯行,也未與郭男和解或賠償,審酌他於犯罪過程中未對郭男施以凌虐,尚非良知泯滅,依強盜擄人勒贖罪將他判刑10年4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