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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感情債」 三種情況贏面大

中時電子報/王己由/新聞分析 2012.05.11 00:00
已婚鄭姓男子當「火山孝子」,送出近三千萬元的財物包養酒小姐,沒想到,對方卻劈腿他人,讓他「賠了夫人又折兵」。法界實務人士指出,男女交往一方想要靠訴訟討回送出的財物,要有違反「附負擔之贈與」、違反婚約「訂婚贈與物返還」和「受詐欺脅迫」三種情況之一,才可能打贏官司。

所謂附負擔之贈與,據民法四百十二條規定,是指雙方當事人成立附有負擔贈與的法律行為,受贈人除了受贈財產外,還須負擔應為一定給付的債務。

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父母送房子給小孩,在辦理贈與手續時,約定小孩過戶房屋後,必須每月給付生活費撫養父母。如果小孩拿到房屋,卻不履行扶養父母的義務,父母就可以小孩違反「附負擔之贈與」,訴請撤銷贈與拿回房子。

就鄭男訴請撤銷贈與徐女鉅款和鑽石案來說,除非他能證明當初二人訂有「附負擔之贈與」,否則原本心甘情願送出去的財物,不能以事後沒有娶到徐女,就反悔要回。

再以違反婚約來說,男女交往,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並訂定婚約(即俗稱的訂婚),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男女雙方如果有贈與財物,任一方都可依民法「訂婚贈與物返還」規定,訴請歸還財物。鄭男就是無法證明他和徐女訂有婚約,才無法拿回鴿子蛋鑽石。

另外,如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當事人可在一年內提出撤銷當初「意思表示的不自由」。鄭男除非能證明,當初送錢、送大鑽石,是被徐女欺騙,或被脅迫不得不送,否則送出去的東西,就像潑出去的水,覆水難收,無法透過訴訟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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