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附負擔之贈與,據民法四百十二條規定,是指雙方當事人成立附有負擔贈與的法律行為,受贈人除了受贈財產外,還須負擔應為一定給付的債務。
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父母送房子給小孩,在辦理贈與手續時,約定小孩過戶房屋後,必須每月給付生活費撫養父母。如果小孩拿到房屋,卻不履行扶養父母的義務,父母就可以小孩違反「附負擔之贈與」,訴請撤銷贈與拿回房子。
就鄭男訴請撤銷贈與徐女鉅款和鑽石案來說,除非他能證明當初二人訂有「附負擔之贈與」,否則原本心甘情願送出去的財物,不能以事後沒有娶到徐女,就反悔要回。
再以違反婚約來說,男女交往,如果是以結婚為目的並訂定婚約(即俗稱的訂婚),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男女雙方如果有贈與財物,任一方都可依民法「訂婚贈與物返還」規定,訴請歸還財物。鄭男就是無法證明他和徐女訂有婚約,才無法拿回鴿子蛋鑽石。
另外,如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當事人可在一年內提出撤銷當初「意思表示的不自由」。鄭男除非能證明,當初送錢、送大鑽石,是被徐女欺騙,或被脅迫不得不送,否則送出去的東西,就像潑出去的水,覆水難收,無法透過訴訟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