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民國96年1月24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起,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其及格人員以分發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任用為限,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爰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條文配合於96年3月20日修正發布,將本項考試及格人員永久限制轉調規定放寬為6年。惟該考試規則並未同時修正限縮分發機關任用年限,造成應本項考試及格人員轉調年限適用疑義,為杜爭議,爰回歸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3條規定,修正本考試規則第8條條文,規定本考試及格人員實際任職6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任職,以符法制。
訊息來源: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