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尊重監院決定 王金平:非公務違失
林錫山回應表示,之前因他不知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才造成違法持股,後來他已主動改正,也符合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對他先前違反規定的部分提出彈劾,他尊重監院的處置,先前也已向立法院長王金平自請處分,如果院長有任何處理他都接受,院長則要他特別注意,「當時就不知道規定嘛,知道後就已經改正了」。
王金平指出,雖然監院以七比五的票數通過彈劾,但林既非公務上的違誤,也無人格上的缺失,所以在立法院還是需要林錫山為大家服務,並協助相關議事的處理。
本案是因監院財產申報處去年抽查發現,林錫山九十九年申報投資鼎豐公司兩百三十五萬股,投資總金額二千三百五十萬元,疑似超過公司股本十%,台北市政府去年五月發函監院指鼎豐公司股份總數二百五十六萬股,總資本額二千五百六十萬元,顯示林錫山持股占九十一.八%,違反規定。
林錫山則在去年七月四日將二百一十萬股以「贈與」方式給妻子持有,將持股降至九.七七%。
提案監委葉耀鵬約詢林錫山時,林錫山稱因妹妹要開餐飲店需要資金,將鼎豐公司二百三十萬股出售給他,他基於好意幫忙,九十八、九十九年都依法申報持股,直到去年七月見報紙刊登公務員持股比率限制,才發覺持股超出規定,他並未擔任鼎豐的董事、也沒參與經營,他發覺後已立即改正,無意違反規定。
監察院開會審查彈劾案時,有部份監委反對彈劾林錫山,反對者認為林錫山「不是惡意」,不應彈劾他,投票結果以七票成立、五票不成立,些微票數通過對林錫山的彈劾案。
另一位提案監委馬以工指出,這是四年來第六件公務員因持股超過十%的彈劾案,過去官員持股一成到七成多者都遭彈劾,林錫山案違法事證明確,不能因他不知情而不處理。
但監委指出,過去類似公務員違規案,公懲會大多都議決「申誡」,並不會給予太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