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尚有擔任白手套的助理蕭允泰、友人蘇鴻練與黃妤甄夫婦等人,及行賄的十一家廠商與負責人,也分別判處十五年至十個月不等,公司則分別處卅萬至十五萬不等罰金。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吳宗憲於九十五年三月就任鎮長之後,隔年就指示從事營造業的蘇鴻練物色熟識的廠商來承包公所工程,以收取五%的回扣,交由助理蕭允泰轉交給吳宗憲。蘇感念吳安排女兒進入公所任職,遂答應從中牽線。
蘇鴻練銜命找來熟識的業者借牌圍標公所工程,相關工程發包作業人員均暗中配合,前後計有九件工程得逞。
法官認為,吳宗憲受人民以選票付託,竟不知自持,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合計金額逾二百萬,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聲譽至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念在他在準備程序後即坦承全部犯行,復深表悔意,分別量刑。
吳宗憲利用鎮長職務收受回扣,除遭彰化院判刑,稍早也被台中檢方另行起訴並求刑卅年,台中地院去年一審判十四年,目前二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