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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不能論定犯罪

中時電子報/陳志賢/特稿 2012.05.10 00:00
媒體爆料盛治仁「咬」出吳敦義主導夢想家案,引發政治人物抨擊並要求檢調偵辦。但司法論罪要講證據,單純知悉或指示並不能證明有犯罪故意,因此縱使馬英九、吳敦義確實對夢想家案知情,除非證明兩人與盛之間有犯意關係,且涉及不法,否則怎可論及圖利罪嫌?

盛治仁因承辦《夢想家》音樂劇兩天花兩億元,遭告發疑涉圖利罪,媒體報導聲稱依盛在偵查庭內供述,推演吳敦義主導夢想家案,甚至直指為幕後「藏鏡人」。

然刑法圖利罪構成要件是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盛治仁身為文建會主委,承辦夢想家案,是負責主管或監督該標案的公務員,他的長官馬英九及吳敦義並不是。

除非檢方能掌握馬、吳圖利的具體事證和關聯性,證明馬、吳兩人與盛之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三人有共犯關係,否則僅憑盛說曾向馬、吳報告、「知情」、「為了選舉挑台中舉辦」等情節,推論馬、吳涉案,在證據上似嫌太過薄弱。

縱使檢方證明馬、吳在夢想家案中知情或指示盛,也須先證明盛治仁涉及不法,否則以圖利罪要件而言,馬、吳只能算是政治上的「道德瑕疵」,而非刑事責任。

夢想家案目前由檢方偵辦,在結果未出爐前,外界應給檢察官一個純淨辦案空間,一昧放話、攻訐反而顯現有心人士企圖抹黑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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