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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求學子女 扣抵稅放寬

中央社/ 2012.05.09 00:00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9日電)財政部賦稅署今天宣布,依大法官釋憲發布新解釋令,若有子女在未獲教育部採認學歷的中國大陸大專校院就讀,有正式學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和子女免稅額。

官員表示,在大陸求學子女列報扶養和教育扣除額,財政部原本只同意教育部採認學歷的41所大學;在放寬規定後,就讀大陸教育主管機關認可約2000所高等學校都可列報。

綜所稅申報5月1日開始,初步統計近90萬戶已完成報稅,但財政部到了報稅第9天才宣布新措施。

官員表示,已報稅民眾如果有在大陸就學的子女,且符合新規定,可重新申報。

官員提醒,稅額試算無法勾稽大陸學籍,民眾要自行核對申報。過去因申報扶養親屬遭行政處分尚在行政救濟的未確定案件,也可適用新規定。

由於兩岸特殊考量,財政部原規定,年滿20歲、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大陸地區學校,不能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就讀國外學校並無相同限制,大法官在去(100)年11月4日認定違憲。

財政部官員表示,依大法官釋憲,財政部重新發布解釋令。自去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子女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認可的大專以上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且學籍在學年度內有效,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最高新台幣2.5萬元,以及子女免稅額每人8.2萬元。

另外,納稅義務人和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若年滿20歲,在國外和大陸港澳就學,且符合前述規定,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8.2萬元。

官員提醒,大陸就學證明、學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要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的公證書,並送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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