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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拾金不昧酬金最多1成

新頭殼newtalk/新頭殼newtalk 2012.05.09 00:00
新頭殼newtalk 2012.05.09 謝莉慧/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9)日初審通過《民法》805條、805條之1,將拾遺者請求報酬的額度從上限3/10調降為不得超過1/10;另為了保護弱勢,若失主為中低收入戶、接受急難救助或其他急迫情形者,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

先前曾經發生法律系學生拾得1位家境不好的單親媽媽3萬元,依法強索3/10的報酬,引發社會討論,更有多位立委提案要求修法。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法務部贊成降低索取報酬數額,但不同意刪除條文,否則可能會造成拾遺者不願物歸原主。

委員會今天討論後通過相關條文,拾得遺失物可有報酬請求權,但報酬修正為「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若認為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

同時,初審也通過,遺失物者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者,或有其他急迫情事,拾得人不得請求報酬。另外,拾得人未於7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遺失物,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的事實,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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