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自投資人華盛頓州金郡與愛荷華州學生貸款機構(Iowa Student Loan Liquidity Corp.),對投資銀行摩根士丹利與德國工業銀行,以及穆迪、標普、惠譽的訴訟。
他們指控,兩家銀行把Rhinebridge建構成低品質的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MBS),卻誤導投資人相信這些投資工具是安全的;三家信評機構也與銀行勾結,還給這些SIV離譜高的3A評級。
謝恩德林引述投資人指控稱,這些信評機構深度地涉入了Rhinebridge的創造與運轉當中。
該裁定同樣適用另項結構式投資工具Cheyne的控訴案。阿布達比商業銀行、 華盛頓州金郡和其他投資者指控,由於Cheyne二○○七年八月宣告破產造成其損失,要求向摩根士丹利、穆迪、標普等索賠。
這是繼美國加州與俄亥俄州公務員退休基金於二年多前控告三大信評機構後的類似案例,他們指控信評機構對SIV給予「誇大不實」、不合理高估的信用評級,導致投資鉅額虧損。
謝恩德林於週一公開的陳述指出,原告已充分表明,信評機構具有獨特與專門性知識,瞭解且有意讓投資人運用其評級,以做為是否投資Rhinebridge的依據。
針對投資人四項指控,謝恩德林駁回了協助與教唆他人詐欺、違反信託義務、疏忽等三項,但引用紐約法律稱,投資人與信評機構有「特殊關係」,允許疏忽不實陳述的指控索賠繼續進行。
兩大銀行並未立即回應該裁決。穆迪表示,上述案件無價值,剩下指控將會被駁回。標普、惠譽稱,將對疏忽不實陳述的指控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