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電: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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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年前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5/08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主並以能拓展本公司業務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過250,000,000股為限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250,000,000股為限,自股東常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得分二次辦理,每次發行股數授權董事會決定之。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本公司私募價格之訂定,應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較高者之八成為依據:(1)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之股價。(3)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決定之。故其價格訂定因屬合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因應公司未來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同時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未來營運所需,有助公司業務成長,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增進股東權益。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或為因應公司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而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限制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加強對公司經營之穩定性,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11.參考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定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限制外,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訂價成數外,包括發行條件、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總金額、計畫項目及進度、預計資金用途、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若因主管機關或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