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記麻糬在民國83年間開業,以手工麻糬聞名,為花蓮知名伴手禮品牌,85年起陸續註冊相關產品商標;曾和記小米麻糬則在近幾年搶攻伴手禮市場。
根據智財法院判決指出,捲入商標之爭的「曾和記」,在民國99年4月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曾和記Zeng He Ji」商標成功,但曾記認為其商標太相似,消費者會誤認,提出異議之訴,智財局審查認定,兩商標近似,將曾和記商標撤銷,曾和記不服評定,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曾和記主張,其商標有加英文字,且有台語「真好記」之義,與曾記的商標明顯不同,且商標註冊成功後,花鉅額製作廣告看板、提袋等,對方才提告,明顯是出於惡意。
曾記則說,兩者外觀相似、僅一字之差,且都用於麻糬商品,也都在花蓮地區營業,恐讓民眾誤認,且早在對方申請註冊前,就委由律師發函通知商標涉侵權。
曾記並指出,公司經多年宣傳,已成為花蓮糬重要品牌,較為消費者熟知。
法院審理,認為兩商標外觀近似,易造成消費者混淆,且民眾無法從「曾和記」字面上知悉其設計源由,而其商標的外文音譯也非閩南語發音。
法院並據報章雜誌報導等資料,認定「曾記」商標識別性較強,應受保護,因此認定智財局撤銷有理,判決曾和記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