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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電聯車遭碰撞受傷 乘客獲賠

中央社/ 2012.05.08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8日電)台鐵於民國96年間發生電聯車碰撞事故,一名因事故受傷而患有重鬱症的黃姓乘客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判決台灣鐵路管理局賠償新台幣129萬多元,全案還可上訴。

台鐵管理局透過電話表示,尊重法院的判決,但因目前尚未收到正式的判決書,等收到後,再與法律顧問研究是否提起上訴。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黃男指控台鐵一名司機於96年6月間因疏忽,導致距離不足,煞車不及與另列電聯車發生碰撞。

搭乘遭撞電聯車的黃男因而受有左側第一掌骨骨折的傷害,且因精神遭受重大傷害罹患重鬱症,需長期接受治療,提告求償醫療費、減少勞動力之損害及精神慰撫金等費用。

法院一審判台鐵管理局及司機連帶給付37萬多元,兩造不服,均提起上訴。

台鐵管理局及司機於審理時主張,黃男的重鬱症並非該碰撞事故造成,因此對於黃男因重鬱症所支出的醫療費用並無給付義務。

高院審理認為,黃男於該事故發生前無精神科就診紀錄,案發當時,與黃男同車的乘客有人重傷有人死亡,黃男身歷其境,必然相當驚恐,也確實因該嚴重交通事故感到生命受威脅,精神失調。

高院扣除台鐵管理局先前已給付的慰問金1萬元後,判台鐵管理局與司機要連帶給付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共129萬多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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