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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90年1月1日﹚起,請求權最長為5年。

中央社/ 2012.05.08 00:0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508 09:56:2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前已發生者,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5條規定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該消滅時效期間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殘餘期間不得較5年期間為長。例:工程受益費於87年1月1日開徵,其請求權期間應為15年﹙至101年12月31日﹚,但因其自90年1月1日起算5年期間只到94年12月31日,所以本件工程受益費請求權期間最長不得超過94年12月31日。若您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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